
金融市场中,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是保护参与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了解交易规则、认识产品风险、理性评估自身承受能力,是每一位投资者进入市场前的必修课。只有在充分知情和审慎决策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026年7月,内蒙古鄂尔多斯一位投资者崔女士通过“同花顺”软件中的弹窗广告,进入一个期货授课直播间。此后不到一个月,她累计入金460万元、出金174万元,账户平仓亏损、持仓亏损及手续费合计约172万元,其中手续费约61.65万元。
目前,崔女士已就相关期货交易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反映,并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提交材料,同时委托律师向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她认为,海证期货及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直播引流、费率告知不充分、保证金调整及聊天群交流等方式,对其交易决策产生了影响,并导致较大亏损。
截至2026年9月15日发稿,中国证监会已经责令上海证监局开展调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是否受理刑事控告,尚无公开信息;海证期货有限公司也未就上述指控作出公开回应。
从弹窗到开户:零基础投资者的“入局”
崔女士系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一名普通家庭主妇,自称“无任何期货实操经验、缺乏金融知识”。2026年7月,她通过一款名为“同花顺”软件弹窗广告进入一个期货授课直播间。
据其陈述,直播间授课人员及业务经理只片面宣传期货“双向交易”“T+0”“交易灵活”“获利机会多”等优势,刻意回避、淡化期货高杠杆、高波动、极易产生重大亏损的核心风险。她在投诉书中称,这一环节是“预先设置的诱导圈套”,为后续高频交易和高额手续费收入做铺垫。
刑事控告书进一步称,海证期货工作人员杨某在邀请她加入“内部学习群”时,仍强调“期货比较简单”,加深了她对交易难度的误判。随后,她开立了海证期货交易账户。
一个月账单:入金460万,手续费61万
崔女士提供的交易结算单显示,其交易时段为2026年7月7日至7月31日。在此期间:
累计入金:4,600,000元;累计出金:1,740,000元;平仓盈亏:-1,032,830.00元;持仓盯市盈亏:-72,100.00元;手续费:616,535.63元;总损失:1,721,465.63元。
这意味着,在短短不到1个月的时间,崔女士账户亏损与手续费合计超过172万元,其中手续费占总损失近三分之一。
崔女士称,自己曾多次向客户经理发送账户大额亏损截图,明确告知资金出现严重亏损。但对方未提示交易风险、未劝导降低仓位或暂停高频交易,反而持续劝说她继续操作。刑事控告书引用杨某的聊天工具回复称:“姐,其实我觉得你能做好股指的……刚开始做不好我觉得是正常的。”
费率迷局:交易所基准的5倍还是8倍?
手续费争议是此时事件核心之一。
援引《城市经济导报》的报道,海证期货向崔女士收取的手续费达到交易所基准标准的8倍以上;北京北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永民认为“远超交易所基准标准及行业通行水平”。
崔女士称,开户过程中,海证期货及其客户经理故意隐瞒,未在交易前一次性完整告知各品种手续费标准。所有费率信息均需她本人主动逐笔、逐品种询问后才能零散获知,且多发生在交易完成后,而非法律要求的开户前协商确认。
她还称,客户经理以“注入300万元本金可将手续费降至5折”为由诱导其追加资金,但即便打折后,费率仍高于市场通行水平约3倍。投诉书称,行业普遍通行标准仅为交易所标准外加少量溢价0.01元。
“后期客户经理在被询问后才通过聊天工具发送手续费核算链接,仅仅属于事后对账行为,不能视为我自愿认可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8倍的收费标准。”崔女士控诉。
保证金“被下调”:25万变12万,杠杆翻倍
投诉材料还披露,崔女士的合约保证金在未获其本人申请或同意的情况下,由25万元被下调至12万元。
崔女士称,她从未主动申请降低保证金标准,事前也不了解保证金可人为调低的规则,海证期货亦未单独告知杠杆提升带来的爆仓及巨额亏损风险。
实际上,保证金下调直接导致交易杠杆翻倍,同等资金下可持仓规模大幅增加,微小行情波动即可产生大额浮亏。这一重大交易条件变更属于单方面行为,主观上放任亏损扩大,“以此增加交易频次、赚取更多手续费”。
聊天群“信息孤岛”与喊单诱导
根据投诉书和刑事控告书,海证期货工作人员为投资者组建了客户聊天群,但群规明确禁止客户互相添加好友、禁止交流手续费等相关内容,并多次解散原有聊天群后重新建群。
张永民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明显带有目的性”,旨在阻止投资者互相沟通、对比手续费标准,防止客户发现收费畸高。同时,群内长期转发所谓的投资者盈利账单和行情交易点位,持续开展“喊单”活动。刑事控告书称,刘某等人进行公开喊单,引导群内投资者跟随进场交易。崔女士称,受群内交易信息影响,她不断追加操作频次,进一步放大亏损与手续费支出。
法律争议:诈骗嫌疑还是投资风险?
北京北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永民律师认为,本案中投资者的损失并非正常的市场波动风险所致,而是行为人通过一系列欺诈手段系统性推高交易量和手续费的结果。
张永民律师指出,若查明相关主体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安排人员刻意隐瞒高额手续费等情况,诱导受害者交易,致使受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蒙受或扩大财产损失,则该行为已超出民事纠纷或行政违规范畴,存在刑事诈骗的重大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事控告书主张,若上述行为系以公司名义、由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实施,且具有组织性,海证期货有限公司应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杨某、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在行政层面,张律师认为,海证期货涉嫌违反《中华人民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条关于“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禁止欺诈”的规定,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依法履行手续费告知义务,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重大交易条件。在民事层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关赔付。
不过,是否最终构成犯罪,仍需由司法机关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确定。截至发稿,相关监管和司法机关尚未公开认定。
行业追问:互联网引流开户的边界在哪里?
值得注意的是,海证期货早在2025年就曾因开展互联网营销中存在营销人员管控、广告合作商管理等方面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若该背景属实,本案可能涉及“一犯再犯、明知故犯”的问题,有待监管进一步核实。
近年来,期货公司通过直播间、聊天群、弹窗广告等互联网渠道引流开户,已成为行业常见营销方式。但与此同时,适当性管理流于形式、风险揭示不充分、手续费不透明、居间人管控缺位等问题也屡屡引发投诉。
本案中,一个零基础家庭主妇在不足一个月内产生61万余元手续费,亏损与手续费合计172万余元,暴露出多个关键环节的失守:开户前是否完整告知费率?是否充分揭示高杠杆风险?保证金调整是否征得客户同意?客户大额亏损后是否履行风险警示义务?聊天群禁止交流手续费、组织喊单是否合规?
崔女士称,巨额损失已对其身心造成严重影响:失眠、心慌、四肢冰凉,出现抑郁倾向,一周内体重从112斤下降至101斤。“家庭矛盾爆发,父母频频责备,每天唉声叹气,孩子正就读高三,不敢将实情告诉孩子。”她说,“短短一个月时间,原本美满的家庭濒临破碎。”
截至发稿,海证期货有限公司未就上述指控作出公开回应。上海证监局是否正式立案、鄂尔多斯市公安局是否受理刑事控告,仍有待进一步消息。
当一位零基础投资者在一个月内付出61万元手续费,市场必须回答:开户前的风险揭示在哪里?适当性管理在哪里?费率协商在哪里?保证金变更的同意在哪里?如果这些环节失守,期货市场的高风险就可能异化为信息不对称下的收割。
期货市场的高风险特征,决定了投资者保护必须贯穿开户、交易、风控的全流程。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选择正规渠道、充分了解费率与规则、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是参与交易前不可或缺的功课。对于经营机构而言,严格落实适当性管理、如实揭示风险、规范营销行为,既是合规底线,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唯有各方各司其职、信息透明、权责清晰,才能让市场真正发挥风险管理与资源配置的功能,而非成为信息不对称下的风险转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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