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30日,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某、段某某、王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王某乙恶势力团伙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某、段某某等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不等的刑罚。该案系辽宁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法院受理并宣判的第一起新型恶势力犯罪案件。
据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经查,被告人胡某刚、段某亮、王某甲、黄某月、刘某鑫、王某乙系以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人员为目标,通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报警举报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23年12月至2025年10月间,该团伙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甘井子区、瓦房店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二十余起,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六十余万元。
团伙成员胡某刚或段某亮事先与被害人约饭劝酒,借机物色、锁定无证或饮酒后的驾驶员作为作案目标,并掌握其车辆信息及行驶路线。随后安排王某乙、王某甲、刘某鑫等人驾驶车辆对目标进行尾随、蹲守,在目标车辆行驶过程中故意制造追尾、剐蹭等交通事故。最后,利用被害人因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惧怕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心理,以“立即报警”“走保险程序将导致被害人被拘留、罚款”等事由相威胁,同车其他同伙从旁帮腔施压,共同迫使被害人接受“私了”,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支付现金等方式当场交付远高于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金”。
该团伙成员分工明确,形成了“物色目标-组织策划-望风蹲守-制造事故-现场威胁-事后分赃”的完整犯罪链条。其中,胡某刚、段某亮在多起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团伙核心成员,二人参与敲诈勒索19次,涉案金额分别为551680元、5468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2月至2025年10月期间,胡某某与段某某合谋并纠集王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通过物色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安排团伙成员驾车尾随蹲守,刻意制造追尾、刮蹭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心理,以“报警解决”相威胁,逼迫被害人选择“私了”。该团伙向被害人索要远高于车辆实际损失的赔偿款非法敛财,主要流窜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州区、甘井子区、瓦房店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多地实施犯罪。截至案发,共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二十余起,涉案金额达六十余万元。该团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侵害群众财产权益,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段某某等人通过制造交通事故“碰瓷”敲诈勒索被害人财产,构成敲诈勒索罪,该团伙符合恶势力特征,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予以严惩。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等旁听宣判。
稿件来源:辽宁政法